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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

医院未公开警示被判赔偿

  • 时间:2024-06-09
  • 关键词:被判,警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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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二附属医院(三○九医院)与北京中行亚太科贸有限公司合作成立康复保健中心,该公司却冒名非法集资1700多万元,导致近百人被骗(详见本报2008年11月4日相关报道)。3月30日,记者从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山后法庭获悉,一名被骗者将医院告上法庭索赔,法院判决医院承担部分责任,赔偿其9000余元。

  龙女士称,2007年三四月间,该医院与中行亚太公司合作成立了玉泉山康复保健中心,并约定医院负责申办该中心的相关手续,中行亚太公司负责该中心的投资建设、市场开发等。此外,医院还同意在该中心的日常运营和对外宣传中,中行亚太公司对外有权使用康复保健中心的名称。2007年7月31日,龙女士在看到医院与中行亚太公司之间签署的合作协议及医院的批复文件后,向中行亚太公司支付了6万元会员押金。然而,中行亚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于2007年8月24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龙女士才知道,当年5月起,中行亚太公司超越医院的授权,私刻公章以“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发展会员,非法向社会销售“健益宝”理财产品,与99人签订125份合同,共吸收存款金额1774万余元。2008年12月,中行亚太公司及公司法人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朝阳法院判刑,龙女士支付的押金仅被退赔不到1.5万元。

  事后龙龙女士获悉,自己所交纳的会员押金部分用于了康复保健中心项目的支出,而医院早在2007年7月中旬就已知悉中行亚太公司越权非法集资,但只发了一个内部函,要求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外并未发表任何公示性声明,造成很多人被骗。龙女士因此认为,医院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起诉索赔4.5万余元。

  法院认为,医院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向公众公开事情真相。但医院事发后却没有采取相应解决措施,在处理上存在不妥之处,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最终判令医院赔偿龙女士9008.28元。

法律解读

非法集资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非法集资行为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危及社会稳定,因此有必要予以打击。 非法集资的立案标准: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发行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擅自发行致使三十人以上的投资者购买了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
(三)不能及时清偿或者清退的;
(四)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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