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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

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 时间:2023-09-18
  • 关键词:担保责任,担保人,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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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有哪些情况下可以不承担担保责任

一、保证人违背真实意愿提供担保,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或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
在我们的生活中,债权人或者债务人欺骗或者胁迫保证人签字画押提供担保的现象是有的,使得保证人背负着冤枉之债,这种情况当然不能承担责任啦!
二、保证期间或者诉讼时效已过
我国民法典的出台,规定了保证的期限。如果债权人超过保证期间再主张权利,那么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就会免除。同时我们大家还需要注意,对于“保证期”,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根据民法典规定,此时以主履行期满后6个月计算保证期。
三、债务增加或转移债务

未经保证人同意变更主合同内容并加重保证人的责任,或者转移债务。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这也是维护了广大保证人的利益,不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莫名背负巨额债务。另外,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四、没有书面签订书面合同。
如果只是口头约定保证,未订立上述两种书面保证形式,那么当出现债务纠纷涉及保证人责任时,债权人若无法举证证明保证人履行了担保义务,此时保证合同将无法视为成立,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但在司法实践中,在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仍然有可能产生担保的效力,一般是指在主合同中包含担保条款,或者合同的落款处有担保人的签字按印,或者担保人认可的书面方式等。

法律依据

1.《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规定:保证期间经过后,保证人已经终局的不再承担保证责任,除非债权人与保证人重新就保证事宜达成一致。但保证期间经过后,保证人在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的《催款函》上单纯签收的行为,首先不构成债权人的保证邀约,其次保证人单纯签字的行为也不构成承诺,故不构成新的保证。
3.《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 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4.第四百六十九条 【合同订立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同时,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规定,保证合同的两种形式为:一种是单独订立书面保证合同;一种是在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约定相应的保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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