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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

担保人有两人,承担多少责任

  • 时间:2023-09-18
  • 关键词:担保人,分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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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个担保人责任怎么划分

原先的《担保法》第12条(未约定份额即为连带责任保证,且可分担)解释了: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清偿的份额。
不过随着民法典时代的到来,担保制度更加清晰,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保证人的追偿权的行使又进行部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00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24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若多个保证人之间明确约定为连带共同保证或明确约定可相互追偿,保证人之间有追偿权;如没有前述约定,则没有追偿权。

在2021年1月1日,我国对于担保人约定及法定的情况,哪些情况具有追偿权,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有以下几种特殊情形:

多个担保人怎么分担

一、担保人之间约定“分担份额及互相追偿”,可以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约定分担份额。
二、担保人之间未约定分担份额,但是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的,可以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
三、担保人之间未约定分担份额,但是约定“相互追偿”的,可以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
四、担保人之间未约定相互追偿,也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但是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可以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
除上述情形之外,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请求其他保证人分担债务或者向其他保证人追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及有关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条 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九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三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约定分担份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之间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或者约定相互追偿但是未约定分担份额的,各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未对相互追偿作出约定且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但是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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