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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利息

丈夫举债11万身亡 妻子拒偿债务被判败诉

  • 时间:2024-06-11
  • 关键词:偿债,举债,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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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丈夫找朋友借钱后因病去世,妻子认为借款与己无关,拒绝还钱,被债权人告上法庭。5月15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债权人刘先生要求周女士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请求。

  古先生和周女士系夫妻,刘先生是古先生的好朋友。2007年1月12日,古先生向刘先生借款11万元,并在给刘先生出具的借条中,写明该借款按年息20%计算,借期一年,并以纪翟南路的房屋作价抵偿。一个月后,古先生因病去世。借款到期后,刘先生向周女士催讨借款,遭到拒绝,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周女士返还借款11万元并支付利息3.3万元。

  周女士辩称,其对于丈夫生前债务并不清楚,现在对刘先生所述事实没有异议,但周女士并非借款关系的直接一方,丈夫一直在外赌博,与其不存在共同财产,其去世后也未留下遗产,故不同意刘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古先生在借款后死亡,周女士作为共同债务人,对全部夫妻债务负有清偿责任。现周女士并无证据证明其与古先生就本案系争借款无共同举债合意或该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周女士提出的其不承担责任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据此,法院判决周女士返还刘先生借款110000元;并偿付刘先生以借款110000元为本金自2007年1月12日起至2008年3月21日止按照年利率百分之二十的标准计算的利息。

法律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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