רҵ12רעծ
רҵ12רעծ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知识 > 个人债务 > 借钱人 > 担保人责任

担保人责任

保证期间是否适用诉讼时效中断

  • 时间:2024-06-10
  • 关键词:诉讼时效,中断,保证
  • 热度:
债务律师咨询联系方法

  一、保证期间是否适用诉讼时效中断

  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事由并不适用于保证期间。按照民法理论,权利人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怠于行使权利的,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并不丧失,其丧失的是胜诉权,即权利人的诉讼利益将无法获得法律保护。而连保证期间是不变期间,权利人超过除斥期间怠于行使权力将使权利义务归于消灭。《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生效)第六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可见,债权人在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超过此期限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法律将不予保护。

保证期间是否适用诉讼时效中断

  二、相关案例

  【案情】

  2006年12月28日,卢某向农村信用社借款63万元,借款期限自2006年12月28日至2007年12月25日止,并由卢某的亲戚肖某、邱某等四人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次日起两年。借期届满后,卢某逾期未偿还借款本金,仅陆续支付了部分利息款至2009年12月31日止。农村信用社向卢某及肖某、邱某等四人催款未果,遂于2010年5月17日提起诉讼:要求卢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要求肖某、邱某等四人承担保证责任。

  【分歧】

  按照双方约定,肖某、邱某等四人的保证期间已过期,对于保证期间是否适用诉讼时效中止,存在两种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6条“一般保证责任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保证责任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规定,肖某、邱某等四人的保证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保证期间不中断。

  第二种意见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第36条第2款中的规定: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肖某、邱某等四人的保证期间同样适用诉讼时效中断,该四人应承担保证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保证期间属于民法范畴中的除斥期间。所谓除斥期间,是指权利人享有某项实体权利的存续期间,期间经过,该项实体权利即告消灭。它来自于实体法,消灭的是实体上的权利。我国《担保法》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可见,债权人在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超过此期限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法律将不予保护。结合本案来说,农村信用社未在两年保证期间的最后期限2009年12月25日内起诉保证人肖某、邱某等四人,保证人即免除保证责任。

  第二,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事由并不适用于保证期间。按照民法理论,权利人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怠于行使权力的,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并不丧失,其丧失的是胜诉权,即权利人的诉讼利益将无法获得法律保护。而连保证期间是不变期间,权利人超过除斥期间怠于行使权力将使权利义务归于消灭。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1条中也明确规定: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综上,笔者认为,本案中农村信用社对肖某、邱某等四人保证责任的起诉,超过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肖某、邱某等四人的连带保证责任应免除。

  以上是鼎辰法务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保证期间是否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相关内容,保证期间并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等事由,保证人和债权人可以对保证期间进行约定,如果双方没有进行约定,则按照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为6个月,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欢迎咨询鼎辰法务专业律师。

法律解读

担保人承担的责任是:
(一)担保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
(三)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担保人应承担的责任份额,应当根据担保人与主合同当事人之间的过错进行确认;
(四)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后的追偿权。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一条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我们的服务

清偿债务清偿债务:专业律师团队追收欠款-为您提供专案一对一咨询服务

专案服务:由财务专家+律师提供债务一对一专业咨询服务,帮助债务全面优化解决方案。

债权债务:提供债务规划,延期/分期还款,停息挂账,减免利息,债务重组等专业咨询。合理的规划和管理债务,以实现最优的债务结构和利益最大化的策略

法律咨询;提供债务咨询服务,帮助债务人了解自身债务状况,并给出建议,以便债务人能够更好地管理和解决债务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