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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利息

女子持欠条状告旧情人证据不足被驳回

  • 时间:2024-06-06
  • 关键词:欠条,驳回,状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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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蒙某(女)手持10万元欠条诉至法院,要求借款人黄某(男)返还其10万元本金和利息。黄某辩称,他并未向蒙某借钱,欠条实为他与蒙某发生婚外情期间被迫写下的。11月19日,良庆区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蒙某的诉讼请求。

  蒙某诉称,自1996年起,其陆续借款给黄某,均为现金支付但并未要求黄某出具欠条。2003年,蒙某才让黄某出具一张欠款10万元的欠条,这些钱均是蒙某向亲戚朋友借的现金。后蒙某多次要求黄某偿还借款,但黄某以各种理由推托,至今分文未还。蒙某将欠条作为证据上交法院。

  黄某承认欠条确为他本人所写,但其与蒙某之间并无真实的借贷关系。黄某表示,其与蒙某是婚外情关系,双方于2001年生育一子。2003年,蒙某要求黄某与原配离婚未果,便让其给付金钱补偿,但黄某当时无钱支付,便写下了一张内容为“今欠蒙某现金壹拾万元正(100000元正)”的欠条。黄某称,在与蒙某发生婚外情期间,蒙某的生活费用均由他支付。此外,蒙某从事酒楼服务员等服务行业工作,月收入仅几百元,并无出借10万元的经济能力。

  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蒙某主张借款10万元给黄某,且款项主要是向自己的亲戚朋友所借,但对于这一主张,蒙某除了提交一张欠条外,并未提供其他证据。最终,良庆区法院作出判决,蒙某要求黄某返还借款10万元及支付利息,证据不充足,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其诉讼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法律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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