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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

政府原则上只做政策性融资担保

  • 时间:2024-06-05
  • 关键词:政策性,原则上,只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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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四川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监督管理,维护金融环境和金融秩序的稳定,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发出了《关于加强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工作的通知》,对以担保机构名义,从事非法集资、诈骗企业钱财等危害金融稳定的犯罪行为,要打击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政府出资的融资担保机构原则上应从事农业、就业、创业、科技成果转化等地方政府指定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和再担保业务。

  通知说,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须经省政府授权的部门审批,在市(州)内经营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在省内经营的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其中互

  助会员制融资性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融资性担保机构不得兼营非融资性担保等其他业务,融资性担保机构要合法合规地开展业务,对融资性机构的违规行为要进行严查,未经审批擅自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要予以取缔。对以担保机构名义,从事非法集资、诈骗企业钱财等危害金融稳定的犯罪行为,要打击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同时,我省也鼓励社会资本、民间资本出资设立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鼓励发展各类互助式融资担保机构,支持我省重点发展产业设立行业性融资担保机构。政府出资的融资担保机构原则上应从事农业、就业、创业、科技成果转化等地方政府指定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和再担保业务,不再从事一般商业性融资担保业务。

法律解读

非法集资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非法集资行为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危及社会稳定,因此有必要予以打击。 非法集资的立案标准: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发行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擅自发行致使三十人以上的投资者购买了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
(三)不能及时清偿或者清退的;
(四)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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