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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

北京一物业公司董事长非法集资被判4年

  • 时间:2024-06-04
  • 关键词:被判,北京,物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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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北京某家居广场董事长王某因非法集资7.61亿被北京市二中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王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强调自己的行为经政府许可。日前北京市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京华时报3月16日报道 尽管碧溪家居广场董事长王宝平,在上诉时强调自己的行为曾被政府相关部门认可,市高院仍做出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决。记者昨天获悉,王宝平终审仍被判有期徒刑4年。

  曾红极一时的碧溪家居广场位于丰台区,现年49岁的王宝平,是碧溪家居广场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又是北京腾飞物业的董事长。

  2002年12月至2005年,王宝平以定期支付固定高额回报、保证回购等条件,隐瞒碧溪家居广场部分楼层抵押给银行的事实,将广场A、B、E、F段楼层进行网格式等份划分,并设定由公司及王宝平控制的腾飞物业委托经营的方式,指使王勇平、侯锦向公众出售广场附租约的产权式商铺,非法吸收5000多人7.61亿余元。

  去年10月31日,二中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王宝平有期徒刑4年,处罚金20万元;判处碧溪广场财务经理王勇平、销售总监侯锦缓刑。

  三人不服上诉。王宝平在上诉中称,他在销售碧溪家居广场时,并没有隐瞒房产被抵押的事实。而且他采取网格式模式销售附租约的产权式商铺,是公司与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共同商定的,取得了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认可,并不构成犯罪。

  近日,市高院再审后认定,一审法院判决程序合法,驳回王宝平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解读

非法集资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非法集资行为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危及社会稳定,因此有必要予以打击。 非法集资的立案标准: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发行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擅自发行致使三十人以上的投资者购买了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
(三)不能及时清偿或者清退的;
(四)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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