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偿还责任有限期吗
- 时间:2024-05-06
- 关键词:偿还,限期,连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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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连带偿还责任有限期吗
1、依据担保法的规定,连带保证责任是有保证期限的,连带保证有约定期限的,按约定承担责任,如果没有约定的,一般是在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6个月。
2、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二、主债变动对保证责任有什么影响
1、主债权让与对担保责任的影响
原则上,无须征得担保人的书面同意,担保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意味着,债务人不向债权受让人厦行,债权受让人可行使债权人的担保权。
第一,对于物保而言,“主债权让与,受让人继续享有担保物权”的判断,不以抵押登记的变更为条件。抵押人以受让人不是抵押合同的当事人、未办理变更登记等为由提出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对于人保而言,“主债权让与,受让人继续享有保证权”的判断,需要以通知保证人为前提。
例外是,担保人与债权人约定,只为该使权人提供担保的除外。
2、主债务转让:对担保责任的影响
主债务转让,未经第三担保人(第三人物保,保证)书面同意的,担保责任消灭。
主债务转让,债务人提供担保(债务人物保)的,担保责任维续。
法律咨询:
网友:保证人可不可以提前向债务人把保证所负担的金额要过来?
律师:可以,但是有一定条件。在保证人尚未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下,法院受理主债务人的破产案件,而主债权人来申报债权的情况下可以预先行使追偿权。行使的方式是保证人依据追偿权,申报破产债权,参与破产财产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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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读
担保人承担的责任是:(一)担保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
(三)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担保人应承担的责任份额,应当根据担保人与主合同当事人之间的过错进行确认;
(四)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后的追偿权。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一条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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