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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责任

用工资帮别人担保贷款吗

  • 时间:2024-05-02
  • 关键词:用工,担保贷款,帮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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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用工资帮别人担保贷款吗

  只要当事人有固定的工资就可以给别人担保。别人一旦发生了贷款方面的问题,就由担保人来承担相应的责任。

用工资帮别人担保贷款吗

二、

担保贷款的作用

  在我国市场经济建立和发展过程中,银行开展担保贷款业务具有重要的意义。担保的作用主要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

  1、协调和稳定商品流转秩序,使国民经济健康运行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科学技术的发展,我国经济市场化、商品化、货币化的程度已迅速提高。与此相适应,市场机制和竞争机制在商品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也越来越大。这一方面改善了社会资源分配,提高了社会经济运行效率;另一方面也造成了部分经济失衡状态的加剧恶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项特定债务得不到清偿,不仅会影响某一企业或某一银行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行,还会影响其他债权债务关系的维持。为避免这种情况发生,客观上要求建立一种债权债务关系的履行机制和保障制度。贷款担保就是这样一种机制,它是对借款企业和贷款银行之间特定债权债务关系的担保。它避免或减少了因借款企业不能归还贷款本息而对银行和其他经济活动产生的不良影响,从而促进商品流转秩序的协调稳定和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

  2、降低银行贷款风险,提高信贷资金使用效率

  在商品经济条件下,来自自然和社会的影响经济活动的因素很多,并且许多是无法预测和解决的。在具体的经济活动中,经常有一些借款企业因各种原因无法维持正常的生产和经营活动,从而使银行信贷资产遭受损失。

  银行为避免借款企业无力还本付息可能造成的危害,除了在发放贷款时,通过认真征信、预测和分析以规避风险外,另一种有效途径就是建立风险经营管理机制,通过转移风险,共同承担和约束风险来减少和消除损失。贷款担保是信贷资产风险管理的一种方法,它可以减少银行对借款企业违约的担心,使贷款的偿还有了双重保证,把借款企业不还贷的风险转移

  给了第三者。银行贷款的顺利收回有利于银行扩大贷款投放,充分发挥信贷资金的利用效果所以,开办担保贷款有利于降低银行贷款风险,提高银行信贷资金使用效益。

  3、促进借款企业加强管理,改善经营管理状况

  在担保贷款中,担保企业作为第三者要以其信誉或财产对借款企业的还贷责任予以担保,因此,当借款企业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时,担保企业就必须代为清偿。担保企业为了保证自身财产的安全,必然关心借款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履约能力的变化。为防止借款企业因经营不善而失去还贷能力,担保企业不仅会督促借款企业按期还本付息,而且积极帮助借款企业提高管理、改善经营、克服经营中出现的困难。所以,担保企业的行为有利于促进借款企业加强管理、改善经营管理状况。

  4、巩固和发展信用关系

  首先,信用关系的健康存在和发展要求有良好的信用制度和偿债还贷秩序。但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债务或借款拖欠、赖账等现象经常发生,这些行为严重地干扰了经济秩序,破坏了信用制度的发展。银行开展担保贷款业务,就能通过担保形式的约束建立银行与借款企业之间,借款企业与担保企业之间以及担保企业和银行之间规范正常的信用关系。当某一方违约时,可通过法律手段进行调整,从而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

  其次,利用担保贷款有利于银行信用的实现。在商品经济条件下,社会资金的循环和周转要求各种形态的资金按比例分布于再生产的相应环节,以保证社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然而,由于商品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总是存在着资金余缺的矛盾,银行信用作为一种中介信用是调剂这种资金余缺的重要手段。但是,银行并不总能得到充分的信用保证或履约保证,这将影响银行贷款的发放。由第三者对借款企业的还贷能力进行担保,弥补了借款企业信用能力的不足,方便了银行信用的实现。

三、

担保物权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六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七条: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只要当事人有固定的工资就可以给别人担保。别人一旦发生了贷款方面的问题,就由担保人来承担相应的责任。以上便是鼎辰法务小编为您带来关于用工资帮别人担保贷款吗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鼎辰法务的律师。

法律解读

担保人承担的责任是:
(一)担保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
(三)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担保人应承担的责任份额,应当根据担保人与主合同当事人之间的过错进行确认;
(四)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后的追偿权。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一条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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