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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案件主犯如何认定

  • 时间:2024-04-10
  • 关键词:主犯,案件,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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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非法集资案件主犯如何认定

  一种观点认为,非法集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认定为主犯,其他受聘从事单位管理的人员等则应认定为从犯。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主犯不仅仅是指非法集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还应包括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组织策划、指挥者,积极参与犯罪的主要实施者,以及明知非法集资性质而出资人股的主要获利者。对于其他受人指使、管理而实施非法募集资金行为的次要实行犯,或者仅仅为非法集资提供后台支持的帮助犯,则应当认定为从犯。

非法集资案件主犯如何认定

二、

非法集资罪是一个罪名吗

  非法集资是指实施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从而构成的犯罪。

  非法集资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在实践中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行为人一般根据具体情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论处。

三、

非法集资的常见方式

  根据《关于进一步打击非法集资等活动的通知》(银发[1999]289号)的相关规定,“非法集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通过发行有价证券、会员卡或债务凭证等形式吸收资金。比较常见的是: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委托投资、委托理财进行非法集资。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二)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高息集资。最新的变化是:通过出售其份额并承诺售后返租、售后回购、定期返利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三)利用民间会社形式进行非法集资。最近的变化:利用地下钱庄进行集资活动。

  (四)以签订商品经销等经济合同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常见的是: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五)以发行或变相发行彩票的形式集资;

  (六)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七)利用果园或庄园开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例如,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八)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九)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十)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以上就是鼎辰法务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非法集资案件主犯如何认定的相关问题。非法集资本身并不是一个罪名,不成立非法集资罪哦。如果您对非法集资案件主犯如何认定还有其他疑问的话,欢迎您来咨询我们鼎辰法务的相关律师。我们的律师会积极为您提供相关的帮助的。

法律解读

非法集资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非法集资行为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危及社会稳定,因此有必要予以打击。 非法集资的立案标准: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发行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擅自发行致使三十人以上的投资者购买了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
(三)不能及时清偿或者清退的;
(四)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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