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上借款人变成了保证人
- 时间:2024-03-15
- 关键词:借条,保证人,借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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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玄武法院审理了一起借贷纠纷。两个好朋友因为一笔借款闹僵了。一个说,自己被对方骗走了借条,要不到钱;一个说,自己只是中间人,借钱的人其实是别人。
借钱的叫许列,2011年5月,他向好友孙辉借了20万元,随后又分两次各借了15万元。每次借钱,许列都会给孙辉写一张借条。“他说好按照24%的年息还款。”但实际上,这三张借条中, 只有一张写清了利息和还款期限。因为是好朋友,孙辉就没介意。
2011年11月,许列突然找到孙辉,要拿走这三张借条。“他说里面有两张没写利息,要拿回去,合写成一张,把利息全都补上。”孙辉就把借条给了他。
几天后,许列来到孙辉家,给他改后的借条。孙辉一看,傻了眼,这不是借条,而是两份借款协议,借款人成了一家投资公司,而许列却变成了保证人。
孙辉要求许列把原来的借条还给他,“明明是你找我借的钱,借款人怎么成了公司?”孙辉气不打一处来,一直没有在乙方的空白处签字。“我第一笔钱是和许列一起打到他账户上的,他从没说过,这钱是给公司的。”此后,孙辉多次向许列要钱,对方迟迟不还,最后连电话都不接了。
正在孙辉不知该怎么要回这笔钱时,他在电视上看到,那份借款协议上的公司出事了,老板卷款跑了。就算找公司,也要不到钱了啊!这下,孙辉真急了,起诉了好友许列,要求他还钱。
法庭上,许列却有另一番说法。“开始借钱,我就告诉他,是投资到这家公司的,”许列说,“我给他写了三张借条,公司也给我写了借条,后来,因为公司把我手里的借条换成了借款协议,我也就要回了借条,给了他公司的协议。”许列认为,本来钱就都给了公司,孙辉就该找公司要钱。法庭上,两个好朋友争执不休。
目前,此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文中文物系化名)
法律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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