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未设立担保人如何承担责任
- 时间:2024-03-07
- 关键词:抵押权,担保人,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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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未设立担保人如何承担责任
抵押权的成立担保人虽有自主审查和决定是否为借款提供担保及对借款人进行贷后跟踪审查等权利,但抵押权最终是否设立的主动权在于抵押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所以未设立担保人,承担责任人还在于抵押人。
抵押权未设立担保是否生效
抵押权未设立担保不生效,但抵押合同有效。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若是设立多个抵押权的,行驶的顺序为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都未登记的,按照设立抵押的先后顺序受偿。都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受偿。抵押权属于物权。
什么是抵押权不设立
抵押权不设立是说到期清偿时你不可能拍卖对方财产来偿还你的债务,但是抵押合同的成立你可以就对方违约为由承担违约责任。这样你就成抵押权人转换成一般的债权人。
对于抵押权的设立,有以下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抵押权设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抵押权必须有效存在。抵押权设定如果无效或者已被撤销,则不能实现。
(二)必须是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
(三)债权人未受清偿。
(四)债务未受清偿不是由于债权人造成的。
抵押权未设立担保人,应当由抵押人承担责任。因为已经用财产进行担保。以上就是鼎辰法务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抵押权未设立担保人如何承担责任的相关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鼎辰法务,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法律解读
担保人承担的责任是:(一)担保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
(三)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担保人应承担的责任份额,应当根据担保人与主合同当事人之间的过错进行确认;
(四)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后的追偿权。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一条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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