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能否申请债务人的保证人破产
- 时间:2024-03-04
- 关键词:保证人,债务人,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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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能否申请债务人的保证人破产
可以。保证债权属于或然债权,在一般保证中对主债务人的财产执行完毕前,或者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只有在债务人不履行责任,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基于此,保证人是否承担保证责任,承担多大的保证责任具有不确定性,这由此决定了保证人破产后,保证债权的申报和受偿程序具有特殊性。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如何举证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必须证明债务人存在破产原因,否则其破产申请不被法院受理。这里涉及到债权人的举证责任问题,新破产法对此规定不是十分清晰,但根据破产法第8条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来看,可以隐约看到对债权人申请破产和债务人申请破产法院审查的内容是不一样的,对债权人而言,仅要求其提出破产申请书和有关材料,所提交的材料一方面是要证明其自身债权依法存在,其符合申请人的资格;另一方面要证明债务人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事实。因债权人客观上无法举证证明债务人是否资不抵债,因此,债权人对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只需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不要求提交有关的财务凭证等,事实上债权人也没有提交上述财务凭证的能力(包括债权人没有能力证明债务人是否不足以清偿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基于此,最高法院出台了《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明确规定,债务人不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等,不影响法院受理债权人的破产申请。最高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规定也有类似的规定。上述规定,实际上以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支付不能)推定债务人存在破产原因,同时赋予债务人对破产申请的异议权,由债务人举证证明自身不存在破产原因,来抗辩债权人的破产请求。笔者认为,新破产法关于破产原因的立法不尽科学,未明确采用“支付不能”这一国外通常的破产原因模式,来解决债权人破产申请的举证责任问题。为弥补立法的缺陷,我国破产司法解释应明确规定,债权人申请破产时,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证明责任,并确定相应的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同时,鉴于破产法规定的债务人异议期限只有7日,该期限较民诉法的答辩期短,且未考虑举证期限,对债务人太过于苛刻,应适当予以延长。
破产清算债权人怎么办
企业法人符合破产条件,向法院申请破产后,债权人应当向管理人申请债权,由破产财产偿还;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余下债务不再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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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读
担保人承担的责任是:(一)担保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
(三)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担保人应承担的责任份额,应当根据担保人与主合同当事人之间的过错进行确认;
(四)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后的追偿权。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一条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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