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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利息

借钱不还昔日朋友今反目 对簿公堂法官释法判偿还

  • 时间:2024-03-04
  • 关键词:对簿公堂,反目,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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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朋友开口借钱,解囊相助后非但没有得到感激,反而换来闹上法庭的结果。家住安徽省蚌埠市的居民刘某就碰上了这样的烦心事。日前,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对该起借款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付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偿还原告刘某借款本金3000元及利息。

  付某与刘某系多年朋友。2010年1月23日,付某因做生意急用资金,遂向刘某借款3000元周转使用,约定当月30日偿还。还款到期后,付某没有还钱,反而以给刘某装修,刘未给其算装修费为由拒绝还款。刘某一气之下向法院起诉,要求付某还本付息。至此,双方的朋友关系瓦解。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间的借贷关系明确,属合法的民间借贷,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应当偿还欠原告借款本金3000元。因原、被告在借款时约定还款期限是2010年1月30日,原告要求被告承担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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