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期间未主张权利担保人责任免除
- 时间:2024-02-28
- 关键词:担保人,免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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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谷先生致电《说法热线》询问:“我公司在1998年为甲公司和某土地局签订的一份《土地出让合同》中支付土地出让金进行担保。事后甲公司违约,而某土地局也一直未找我公司。现在,某土地局将甲公司和我公司同时告上法庭,请问我公司是否还应承担担保责任?”
金恒信律师事务所代律师解答:如确如谷先生介绍的情况,其公司已经免除了该项保证责任。首先,谷先生公司是一种保证方式的担保行为,在没有约定保证方式的情况下,属于连带责任保证;其次,双方对于保证期间没有约定的,以保证期间从主合同约定的土地出让金给付之日起6个月计算。根据法律规定,土地局因未在法定的保证期间内要求谷先生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所以其公司免除了保证责任,不再承担给付责任。
法律解读
担保人承担的责任是:(一)担保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
(三)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担保人应承担的责任份额,应当根据担保人与主合同当事人之间的过错进行确认;
(四)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后的追偿权。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一条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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