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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责任

弟弟借钱不还哥哥担保 哥哥被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时间:2024-02-20
  • 关键词:哥哥,清偿,被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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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弟弟向他人借钱无法还清,哥哥作担保被告上法庭,近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令,兄弟俩归还原告陆先生欠款23万元,其中担保人承担7万元的连带清偿责任。

  50多岁的张心与张欣是亲兄弟关系。2005年8月,弟弟张欣因无文化,但想入资他人做生意赚钱,便向朋友陆先生借款23万元,并出具借条,字据上的阿拉伯数字全部用大写言明,张欣向陆先生借钱23万正,于2006年9月15日前先还13万元。但弟弟张欣到期没有归还借款,陆先生就前去催讨,因弟弟张欣入资的公司生意不好,张欣一时无钱还债。2007年1月,哥哥张心为弟弟张欣的13万元债务进行担保,并向陆先生出具承诺书一份,言明“因弟弟张欣所欠借款13万元到期未能偿还,本人愿意在2007年6月底前,以将要动迁自己房屋的动迁款,对弟弟前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义务。”

  但到了2007年7月,陆先生看见担保人张心房屋已动迁,并已经拿到一笔动迁款,而弟兄俩还是不偿还借款,故陆先生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23万元。

  被告弟弟张欣不到庭也不作答辩;哥哥张心认为,弟弟是文盲,仅会签署自己的姓名,对文件的内容并不知情,陆先生当时并未向其弟弟宣读过借款内容,但考虑到主债务人是同胞兄弟,愿意承担债务连带担保责任。

  法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而提供的借条真实有效,被告应当按借条上载明的金额归还原告借款。审理中,法院根据陆先生与被告担保人张心达成的一致意见,被告张心承担上述债务中7万元的连带担保责任。保证人张心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张欣追偿。

法律解读

担保人承担的责任是:
(一)担保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
(三)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担保人应承担的责任份额,应当根据担保人与主合同当事人之间的过错进行确认;
(四)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后的追偿权。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一条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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