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期限过期了还要担责吗?
- 时间:2024-02-17
- 关键词:担保,过期,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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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1年11月1日,某银行与某服饰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本金为人民币2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1年11月1日至2012年10月31日,期限为一年,贷款利率为6.56%。为保证借款能顺利收回,银行要求服饰公司提供保证人。于是,服装公司找到某担保公司为其提供担保。银行与某担保签订了保证合同,担保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保证,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后两年。
合同签订后,银行发放了贷款。借款合同到期后,服饰公司仍欠银行本金80万元,利息还至2012年5月31日,其余利息未付。经银行多次催收,服饰公司仍未归还借款本息。银行遂于2014年12月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服饰公司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同时要求担保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服饰公司称:目前公司资金紧张,无力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希望能延期还款。担保公司称:虽然本公司与银行之间签订了保证合同,但是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后两年,现已超过保证期限,因此本公司不应再承担保证责任。
律师说法:
本案中,担保公司的担保期间为借款到期后两年,也就是从2012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的规定,银行并没有在保证期间内要求担保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因而担保公司不再承担保证责任,银行只能要求服饰公司还款。
法律解读
担保人承担的责任是:(一)担保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
(三)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担保人应承担的责任份额,应当根据担保人与主合同当事人之间的过错进行确认;
(四)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后的追偿权。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一条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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