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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责任

担保可以免责的情形有哪些?

  • 时间:2024-02-11
  • 关键词:担保,情形,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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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钱毁一生,担保穷三代”,这句话虽有些夸张的成份,不过也确实指出了担保的厉害之处。在民间借贷中,有些人会出于亲戚情谊或是兄弟义气而糊里糊涂给人做了担保,这往往也是不幸的开端。

  债务人跑路,保证人就要倒霉了吗?这话对,其实也不对!保证人签署了合法的担保协议,就当履行担保义务,这毋庸置疑。因一些债务人会因为没钱而把昔日情谊忘至脑后,然后跑路了,最后只剩担保人要承担责任。但这是不是必然的呢?答案是否定的,担保其实也存在免责的情形,那么担保可以免责的情形有哪些呢?看下文。

  一、什么叫担保?

  民间叫担保,学名叫保证,保证分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

  一般保证为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反过来理解:债主起诉或者仲裁债务人后胜诉,但是执行不了,债务人身无分文,那么这时候债主就可以找这个担保人要钱。如果担保人不给钱,债主就可以起诉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由法院来执行担保人还钱!)

  一般保证的行为很少见,多是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为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连带责任保证人来说,只要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债权人就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在日常的担保中最为常见,一般在民间借贷的借据中有些担保人签字,但没有标记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这时候一旦有争议,按法律规定都统一认定为连带保证,这是很多朋友并不知情的地方。

  二、保证人签署了合法的担保协议,就当履行担保义务。但是,其实以下这9种情况,可以不承担担保责任:

  1、担保合同无效的,保证人会部分免责。

  1).《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条: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2).《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条: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2、主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责任。

  3、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4、因主合同内容变更而免责。

  《担保法》第24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5、保证责任因保证合同未成立而免除。

  主要情形包括:1).主合同尚未成立;2).保证合同不具备依法成立的形式要件。如《担保法》第13条规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不过,如果保证人单独出具保证书,或保证人已履行保证之主要义务,债权人接受的,合同同样是成立的。除此之外,凡保证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皆视为保证合同未成立。

  6、保证责任因主合同当事人双方或与第三方共同所实施的行为不适而免除。

  如《担保法》第23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7、因超过保证期限而免责。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1条规定:“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和延长的法律后果。”这就明确了保证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超过了该期间,权利即归于消灭,债权人将失去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胜诉权。换句话说,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者在法定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没有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即免除了保证责任。

  8、债务或担保超过诉讼时效,担保人无需承担保证责任。

  9、主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通过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担保人不存在免除责任的情形,作为担保人可以去找到债权人,征得对方认同主动承担自己对应份额的担保责任,同时换取债权人免除你承担连带责任的书面承诺。这可是一个以小的损失换来大的自由的好方法。

法律解读

担保人承担的责任是:
(一)担保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
(三)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担保人应承担的责任份额,应当根据担保人与主合同当事人之间的过错进行确认;
(四)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后的追偿权。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一条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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