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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

宝鸡男子以借款助学为名干骗钱勾当 涉案1.22亿

  • 时间:2024-02-09
  • 关键词:宝鸡,勾当,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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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高利息回报为诱饵,通过集资办学和销售虚假房产的方法,向1909人募集资金1.2亿余元。1月29日上午,西安中院公开审理4名被告涉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2亿一案,200多名受害人旁听,主要以老年人为主,案件当庭未宣判。募集1.22亿元1909人受骗

  今年50多岁的宝鸡男子刘某某此前在深圳等地做生意,2011年1月,刘某某注册成立西安利民技术学校。该校成立后,刘某某与李某某、李某(另案处理)等人商议以西安利民技术学校借款助学的名义,在老年人较集中的公园、家属区等地,募集资金。西安、宝鸡、咸阳、渭南、兴平及浙江省杭州市等地800多名老年人被骗。

  融资过程中,刘某某等人为逃避法律责任,有意规避非法吸存等违法行为,在《借款助学协议》中只体现合法的利息分成,剩余部分利息当场兑现来掩盖非法吸存的真相,使受害群众当即获益而放松戒备心。2012年,由于合同到期后,无法给群众返还本金,刘某某等人又以陕西天弘丰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陕西盛驰电气有限公司的名义与部分投资群众续签借款合同。

  在募集资金的过程中,刘某(女)负责收取募集资金,李某某、李某负责组建融资团队、联系群众签订合同,将募集资金额的29%分给李某某、李某负责的融资团队。2011年10月至2012年4月间,刘某某与晁某某商议,以陕西泽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义,隐瞒该公司所属西北新闻大厦已被查封的真相,将被查封房产面积分割后,以销售房产份额的手段向社会公众进行销售,同时约定售后包租、约定回购。由晁某某负责组建融资团队,将募集资金的22%分给晁某某负责的融资团队,以晁某某、孟某某为首的融资团队成立后,通过拨打电话、发送短信等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宣传,与被害群众签订商铺认购合同和商铺委托经营合同。

  截至2014年12月11日,被告人刘某某等人以西安利民技术学校、陕西天弘丰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的名义,向1909名被害群众募集资金共计1.22亿余元,返还340多万元,未返还1.18亿余元。刘某某所募集的资金除部分资金用于返还本金及利息、购买土地、专利技术、铁矿等项目外,其余大部分资金被用于销售人员的提成、购置房产、车辆等项目。

  融资团队提成3300多万

  在昨日的庭审中,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集资办学、销售虚假房产的方法非法集资,诈骗金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女)、晁某某、孟某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面向社会公众,采取还本付息的方式,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其行为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被告人刘某某称,他实际收到的钱并没有1.22亿元,融资团队给他的募集资金,扣除29%的提成,还有6%作为利息,返还给了投资群众。

  “1.22亿元按照29%的比例提成,融资团队提取合计约为3300万余元,这么多钱,已经被融资拿走,既要补齐本金,还要兑现承诺的高利息,究竟是何投资项目能赚到这么多钱?”对于公诉人多个问题,被告人刘某某回答有些含糊其辞。对于是否知道销售法院查封的房产,刘某某称事发前也并不知情。公诉人多次提醒刘某某回答与之前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不相同,应如实回答。案件当庭未宣判。

法律解读

非法集资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非法集资行为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危及社会稳定,因此有必要予以打击。 非法集资的立案标准: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发行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擅自发行致使三十人以上的投资者购买了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
(三)不能及时清偿或者清退的;
(四)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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