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应及时报案
- 时间:2024-02-04
- 关键词:报案,涉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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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27日,唐某在谭某处借款100万元,唐某和重庆某投资公司共同出具了借条。2014年11月19日,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立案侦查。2015年5月,谭某以唐某和重庆某投资公司未按约归还借款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其归还借款。
法院裁判: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认为,因本案的借款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应由公安机关先行处理,遂裁定驳回了谭某的起诉,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风险提示:
从事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嫌疑人通常以编造虚假项目、进行虚假宣传、承诺高额回报等方式诱使出借人向其出借款项,公众应理性理财,切勿贪图高息。由于非法集资犯罪案件导致的民间借贷纠纷涉及人数众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借款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民间借贷案件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先行处理。因此民间借贷行为本身如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当事人应尽快向公安或检察机关报案。
法律解读
非法集资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非法集资行为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危及社会稳定,因此有必要予以打击。 非法集资的立案标准: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发行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擅自发行致使三十人以上的投资者购买了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
(三)不能及时清偿或者清退的;
(四)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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