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不及时主张权利 担保人被免除担保责任
- 时间:2024-01-22
- 关键词:担保人,人不,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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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月19日,张某借给朋友凌某2万元用于生意周转,双方在借条中约定还款日期为2012年3月17日,王某作为凌某借款的担保人,凌某、王某分别在借条落款“借款人”、“担保人”处签了名,并留下了手机号码。但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亦未约定担保人王某的保证方式、保证范围和担保期限。当天张某便在王某在场的情况下将2万元现金交给了凌某。
约定期限届满后,张某多次向凌某催要借款,均未果。直到2013年12月,张某才开始要求王某承担担保责任,但遭到拒绝。于是,张某在今年3月将凌某和王某一起告到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凌某偿还借款,并由王某负担保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凌某向原告张某借款2万元,有凌某、王某签名的借条为凭,借款事实予以认定。凌某应向张某偿还借款。但对于王某是否需要承担担保责任这一法律问题。根据我国担保法规定,未约定担保期限的,其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后,则保证人即可免除保证责任。张某与王某未约定担保期限,张某未在其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王某承担保证责任,依照法律规定,王某可免除保证责任。
■法官提醒■
审理此案的法官说,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债权人应该及时行使债权,向债务人或保证人及时主张权利。同时,债权人如果不及时主张权利,也可能对保证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因此,相关法律对担保期限作了明确的规定。
担保法在允许债权人与债务人和保证人之间自由约定担保期限的情况下,同时规定了未约定担保期限的担保诉讼期间,对于未约定担保期限的,其担保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则发生诉讼时效中断,反之,若债权人未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则保证人的担保权利即可免除。
法官提醒未约定担保期限的债权人,必须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否则,保证人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解读
担保人承担的责任是:(一)担保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
(三)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担保人应承担的责任份额,应当根据担保人与主合同当事人之间的过错进行确认;
(四)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后的追偿权。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一条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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