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担保应注意哪些问题
- 时间:2024-01-09
- 关键词:借贷,应注意,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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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摸清被担保人的经济实力、资产状况、履约能力等资信情况,看其是否能够清偿被保证的债务,对那些不守信用、缺乏还款能力者,不能轻易作保。
2、民间借贷纠纷的大多数是保证和抵押,即我们平常说的“人保”和“物保”。尽量让债务人先提供物保。物保是有顺序的,债务人自己的物保要优先于人保来实现保证责任,因而保证人可以以此为借口推脱或者为自己的人保增加一层保险。
3、在承保时,应尽量选择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依法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之前,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只要债务人在债务清偿期间届满时没有履行债务,债权人即可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无需过问债务人是否有清偿债务的能力。显然后者的风险责任更大。
4、高息不保。依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民间借贷纠纷的利率可以达到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法院不予保护。因此,对于高息吸收资金的诈骗和拆东墙补西墙的高息拆借要保持足够的警惕,以免将保证人拖入泥潭。
5、可以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监督被保证人按时履行到期债务。发生诉讼时,要以积极地心态正确行使抗辩权。及时行使追偿权。当担保人代为履行债务后,要及时向被保证人追偿,以免超过诉讼时效而造成损失。
法律解读
担保人承担的责任是:(一)担保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
(三)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担保人应承担的责任份额,应当根据担保人与主合同当事人之间的过错进行确认;
(四)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后的追偿权。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一条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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