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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利息

夫妻买房还房贷老母亲出面借钱 离婚后债务一团乱

  • 时间:2024-01-02
  • 关键词:房贷,出面,借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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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2月15日讯,贷款150万元买房,30年利息高达几十万,小两口嫌这么还钱不合算,决定向亲朋好友借钱提前还清房贷。于是婆婆出面向别人替小两口借了100万,还约定了利息。小两口还清了房贷却又闹起了离婚,那么,婆婆替他们借的那100万算是小两口夫妻共同债务吗?儿媳妇要不要一起还?借款产生的利息又算谁的呢?

  案情回放

  嫌还利息不合算借钱提前还清房贷

  小张与小王结婚五年了,夫妻二人一起经营着一家中等规模的超市。超市生意还算不错,除了生活开支外,每月都能结余,夫妻俩这些年攒下了些积蓄。于是,夫妻俩盘算着买套房子,一来可以作为养老投资,二来家庭的生活质量也会有所提高。

  经房地产中介机构的介绍,两人共同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屋,房屋总价为250万元。签订合同是,二人手头的积蓄大概有100万元,剩余的150万元只好申请了银行按揭贷款。

  还了两年贷款之后,小张觉得虽然自己每月都在还贷,但还款的大部分是利息。贷款30年,银行利息就要几十万元,这样太亏了,于是小张决定提前将银行贷款还完。这时,夫妻俩已经没有多余的资金,只好向亲戚朋友借款。

  小张的母亲为了帮助儿子尽早偿还银行贷款,以自己的名义向朋友借了100万元,还约定了利息,而剩下的钱款小王的亲戚借出的。东拼西凑地,夫妻俩总算还完了银行的贷款,二人也继续经营超市,并陆续的偿还借款。

  过不下去闹离婚 谁来还债成问题

  又过了两年,两人的感情出现了矛盾。夫妻二人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导致夫妻感情无法维系下去。此时,小王提起诉讼,要求与小张离婚。

  庭审中,小张同意离婚,但其同时提出,在婚后为了提前偿还贷款,小张的母亲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借款100万元,并且约定了利息,这笔借款及利息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小王共同分担。

  小王则认为,这笔借款是以小张名义从其母亲处借的,利息是小张母亲与出借人之间的约定,与小王无关。而且该笔借款自己并没有参与,自己不应该承担还款的责任。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为了归还夫妻两人共同居住的房屋贷款,而向他人借款的,这笔借款应认定为家庭所需。因此,这笔借款应该属于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俩共同偿还借款100万元。而利息由于是小张母亲与他人借款合同自行约定的,与小张及小王无关,因此二人无需承担这部分债务。

  谁出面借的不重要 关键是为谁借债

  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赵鸿江指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小张母亲的这笔借款,到底属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一般是指夫妻二人在日常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债务,因此一般形成于夫妻关系的存续期间。”赵律师表示,根据定,夫妻为了维持正常的家庭生活、家庭支出所负的债务可以成为夫妻共同债务,一般包括衣食住行、教育等方面。如果符合一定条件的婚前债务,也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而本案中,小张和小王由于在婚姻的存续期间购买房屋,这套房屋显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因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房屋而产生的债务,自然应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赵分析道,小张母亲的借款显然是由于为房屋还贷产生的,虽然小张与母亲之间没有书面借款合同,但这笔钱应该是小张又向母亲进行的借款,因此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小张、小王一同偿还。

  一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那么不论一方是不是名义上的债务人,夫妻双方都应该对偿还债务承担责任。即使借条上仅有一方的签字,也可认定为共同债务。

  “当然,这种情况也存在例外,也就是如果各方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债务将成为个人债务。”赵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解释道,如果在借贷的时候,夫妻一方与出借人明确约定了债务仅为个人债务的,或者在婚前双方就约定了财产归各自所有,而出借人也知道夫妻间的约定,这笔借款就能够归为一方的个人债务。

  当然,法律的适用也并非如此机械。在法院认定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时,一般会考虑得更多。“比如丈夫为了赌博之类的目的借贷,这笔借款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也没有和妻子进行沟通,这笔债务妻子就不应该承担。”赵表示,夫妻共同债务的根本在于,债务要产生于夫妻的日常生活过程。

  “既然认定了是共同债务,就要一起偿还。”赵律师,夫妻共同债务的偿还责任对双方来说都是无限的,不论夫妻二人是否离婚,都需要以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包括婚前财产在内的个人财产进行偿还。

  夫妻还债不分先后顺序 不分份额大小

  “不分先后顺序,不分份额大小,夫妻任何一方都有义务偿还全部债务。”赵律师说,债务人在要求二人清偿的时候,可以随意对其中一方主张全部的债务。即使在离婚时,夫妻二人有对债务的偿还约定,这个约定对外人也是无效的。

  夫妻内部的约定,可以在债务清偿之后,用于进行夫妻之间的清算。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债务就应该由两人平均负担。

  “但债务人在这个过程中并非没有责任,并不是主张之后就能够直接收取欠款了。”赵律师说,其中还涉及到举证责任的分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证明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上,应该采取的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也就是主张一方和抗辩一方都应该提出自己的证据。

  在这一过程中,抗辩一方的举证责任会更重一些。“证明一笔借款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这一类的证据并不好搜集,一般较为有效的方式是找到相应的债权人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赵律师建议。

  当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夫妻共同债务仅通过原、被告举证,往往也很难认定。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一些难以认定的债务,一般会采取在离婚中暂时不予认定,待债权实际发生时根据相应证据再做出判断的策略。

法律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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