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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责任

担保人承担还款 借款人能否免责

  • 时间:2023-12-30
  • 关键词:担保人,借款人,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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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担保人张亮(化名)向法官承认借款不是借款人张某某使用,而是自己所用,愿意承担还款责任,请求不要追究借款人的责任,其请求能否获得法院支持。近日,这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在舒城县法院审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15日,舒城农村合作银行城关支行与张某某签订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张某某向城关支行借款10万元,期限12个月,借款年利率为12.96%,借款人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自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50%的罚息。被告张亮为该笔借款的本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之后张亮陆续归还本金1.05万元,欠本金8.95万元,利息结至2010年6月29日。城关支行向张亮、张某某两被告发出贷款逾期通知书,催收贷款,但两被告一直不予归还。去年11月,城关支行起诉要求两被告还款。

  庭审中,被告张亮辩称:借款属实,但自己是该笔借款的实际使用人,自己与被告张某某系堂兄弟关系,因经营需要,又苦于无法贷款,才找到张某某,请求帮其向银行贷款给其使用,由于目前经济状况不佳,愿意分期偿还,不要追究张某某的还款责任。原告城关支行同意该借款由张亮归还,同时要求张某某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认为,原、被告间的借款及保证合同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被告张亮作为该笔借款的实际用款人,应按约返还借款本息;被告张某某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我国《合同法》《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张亮返还原告8.95万元并支付利息,被告张某某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释法】

  我国法律规定,债权转让必须告知债务人,债务的转让必须经过债权人的同意。由于原告城关支行当庭只同意该笔借款由担保人张亮偿还,但并不同意免除借款人张某某的责任,所以被告张亮的请求被部分驳回。

法律解读

担保人承担的责任是:
(一)担保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
(三)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担保人应承担的责任份额,应当根据担保人与主合同当事人之间的过错进行确认;
(四)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后的追偿权。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一条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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