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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利息

借钱不还谎称高利贷 法院判决归还本金加利息

  • 时间:2023-12-30
  • 关键词:高利贷,谎称,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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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先生向孙先生借了30余万元,到了归还期限却没有归还,并声称部分借款为高利贷,拒绝归还。孙先生一气之下将李先生及其前妻董女士起诉到丰台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李先生及董女士归还其35.5万元。

  孙先生拿出两张借条,诉请法院判决李先生和董女士偿还借款35.5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

  被告李先生辩称,孙先生不是真正的债权人,当时借款不是向孙先生本人借的,而是通过孙先生借的高利贷,李先生的父母、债权人在一起有录音。请求法院撤销两张欠条,并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董女士辩称,这件事我一直都不知道,李先生在外借款都是背着我的,和我一点关系都没有,因为李先生有外遇,我们已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本案与我无关。

  法院判决归还本金加利息

  法院认为,现两张借条的原件仍在孙先生手中,孙先生亦未出具收条表明已收到还款,故并不能证明李先生已经还款。

  关于董女士是否负有连带偿还义务,因李先生称该借款已用于个人的消费,董女士并不知情,且借条上并未有董女士的签名,故借款由李先生个人负担。

  判决李先生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孙先生借款人民币三十五万五千元;以三十一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原告孙先生自二零一二年八月五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被告李先生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以四万五千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原告孙先生自二零一二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法律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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