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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责任

债务保证人起诉债务人追偿获支持

  • 时间:2023-12-24
  • 关键词:保证人,债务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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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常有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而消失得无影无踪,令债权人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更令无辜的保证人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近日就发生了一起,债务人为逃避债务玩失踪,保证人追偿获支持的案件,下文为您详细介绍。

  案情:

  广西某山市一债务人为躲避债务玩起了“人间蒸发”,担保人代替偿还借款后,却得不到补偿,无奈之下起诉债务人行使追偿权。2014年10月14日,广西某山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保证人追偿权纠纷案件,判决被告王某偿还原告张某借款本金6万元及相应利息。

  2009年,在广东茂名办厂的某山人张某结识了老乡王某,两人逐渐发展成为生意伙伴关系。2012年10月18日,王某因开餐馆资金周转困难,向案外人王某借款6万元并请求张某为其担保,当时王某出具借据一张,并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2%,借款期限为2012年10月18日至2013年10月18日”等事项。

  张某应王某的要求在该借据上的保证人一栏署名。孰知王某的餐馆开业后,由于经营不善,中途关门停业,王某也因债务缠身逃之夭夭。借款到期后,案外人王某多方打听王某下落未果,逐找到保证人张某,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偿还借款。2014年6月,张某向案外人王某代偿了被告王某的6万元债务及利息。依照法律规定,张某向某山法院起诉王某,向其追偿。

  审判:

  某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王某因未按约定及时偿还借款给债权人王某,原告张某作为担保人代还被告王某与王某的借款6万元属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之“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的规定”,原告向被告追偿垫付的6万元借款,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请求支付利息,属于原告代偿借款的损失,被告应予赔偿。

  被告王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亦不作书面答辩,视为其对本案实体抗辩和质证权利的放弃,由此而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据此,判决被告王某偿还原告张某借款本金6万元及支付相应利息。

  法官提醒,为他人提供借款担保时,一定要事先了解作为担保人应负的责任并斟酌借款人的信用程度,同时约定好担保方式、期限和份额,以免在借款人跑单后要替他人还债。

法律解读

担保人承担的责任是:
(一)担保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
(三)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担保人应承担的责任份额,应当根据担保人与主合同当事人之间的过错进行确认;
(四)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后的追偿权。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一条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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