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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责任

担保人为何能免除担保责任

  • 时间:2023-12-23
  • 关键词:担保人,免除,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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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市民借款给好友,并与好友及担保人签订了合同,但合同并没有约定保证期间,后来该市民的好友并没有按约定时间归还欠款,该市民后来提请仲裁要求担保人偿还欠款,法院驳回了市民的请求。担保人为何能免除担保责任?下文为您详细介绍。

  案情

  市民王某因做生意急需款项,向李某借款10万元,约定月息二分,一个月后偿还。二人共同的朋友张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备注:“借款人不还,则由担保人偿还”。但借条上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三方在借条上还写明,如发生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之后,王某未按约定时间向李某还款,李某也一直没有对借款人王某申请仲裁。后李某提请仲裁,请求裁决王某和张某偿还借款本息。

  分析

  担保人为何能免除担保责任?

  仲裁庭驳回了李某要求担保人张某共同偿还借款本息的仲裁请求。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因此被申请人张某的担保责任是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的6个月。在此保证期间,李某没有对借款人王某提请仲裁,故保证人张某免除保证责任。

  提醒

  在签订担保合同时,要明确区分保证合同的性质,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还要知道何时提起仲裁或诉讼,以免自己的合法权利受到损失。

  关于担保责任免除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二十三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法律解读

担保人承担的责任是:
(一)担保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
(三)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担保人应承担的责任份额,应当根据担保人与主合同当事人之间的过错进行确认;
(四)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后的追偿权。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一条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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