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代偿债务40万 向反担保人行使追偿权获法院支持
- 时间:2023-12-22
- 关键词:担保人,代偿,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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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徽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首例担保人单独起诉反担保人,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案件。
2013年8月,原告程某、余某以其共有的商铺为借款人许某,向银行借款提供抵押担保,被告胡某、姚某又与两原告共同签订了《反担保合同》一份,由两被告向两原告提供反担保。银行向许某发放贷款400000元后,因许某逾期未履行归还贷款本息义务,两原告代许某偿还了银行的债务本息合计43万余元。两原告认为其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反担保人追偿,为此两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承担反担保责任。
法院依法判决支持了两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律解读
担保人承担的责任是:(一)担保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
(三)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担保人应承担的责任份额,应当根据担保人与主合同当事人之间的过错进行确认;
(四)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后的追偿权。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一条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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