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情义为弟弟担保反被诉 法院判决共同担责
- 时间:2023-12-21
- 关键词:判决,担保,法院
- 热度:
为帮助弟弟事业发展,丁大为弟弟丁二担保借款10万元,弟无力还款,作为担保人的哥哥理应承担责任。近日,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特殊的借款合同纠纷,判决丁大、丁二共同偿还借款及利息。
丁大是家中的老大,年幼时家庭贫困,没有上学,除了会写自己的名字,几乎不识字。丁大作为大哥,对弟弟丁二非常疼爱,几乎是有求必应。在哥哥呵护下长大的丁二,非常懒惰,年近30也没有一分正当的职业。为此丁大十分着急。2011年11月,丁二找到丁大,说自己想要开一家服装店,但是没有资金,需要向银行借款,希望哥哥能给担保。丁大觉得弟弟确实该有个工作,便爽口答应了。2011年12月18日,丁二想银行借款10万元,丁大为其担保。期限为1年。
起先的几个月里,丁二的生意还算不错,但是没过多久,丁二懒惰的本性显露出来,对店里的生意也不关心,不到一年的时间,服装店便关门歇业了,银行的催款电话让丁二十分反感,索性换了电话,跑到了外地躲了起来。丁大对这一切并不知情。
2013年5月,丁大收到法院的传票,原来银行将两兄弟告上了法庭,又气又恼的丁大找丁二询问,却发现弟弟的店早已关门,人也不见了踪影。
在开庭过程中,丁大提出,弟弟丁二是实际的借款使用人,自己仅为其担保,不应偿还借款。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丁二、丁大之间的借款合同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规定,其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和法定的期间履行还款义务,根据保证约定,被告丁大应对涉案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丁大提出的不属实际借款使用人的抗辩,不属法定免责事由,故最终判决丁大、丁二共同偿还借款及利息。
法律解读
担保人承担的责任是:(一)担保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
(三)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担保人应承担的责任份额,应当根据担保人与主合同当事人之间的过错进行确认;
(四)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后的追偿权。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一条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我们的服务
清偿债务清偿债务:专业律师团队追收欠款-为您提供专案一对一咨询服务
专案服务:由财务专家+律师提供债务一对一专业咨询服务,帮助债务全面优化解决方案。
债权债务:提供债务规划,延期/分期还款,停息挂账,减免利息,债务重组等专业咨询。合理的规划和管理债务,以实现最优的债务结构和利益最大化的策略
法律咨询;提供债务咨询服务,帮助债务人了解自身债务状况,并给出建议,以便债务人能够更好地管理和解决债务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