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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利息

以房抵押向朋友借钱 逾期不还支付四倍利息

  • 时间:2023-12-18
  • 关键词:逾期,抵押,借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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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一男子向朋友借款,并以房产作担保,还出具借条一张,到期后却不归还,最终昔日的朋友对簿公堂。2013年10月14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判决被告黄某归还原告邱某借款本金15000元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息。

  黄某与邱某是多年的朋友。2011年1月6日,黄某与邱某签订一份借款协议,协议载明:黄某以面积为42.3平方米的房产作为抵押向邱某借款15000元,借期为三个月, 2011年1月6日至2011年4月6日止;黄某如过期不还借款,应以银行贷款利息的四倍偿还。2011年1月7日,邱某付钱给黄某时,又要求黄某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邱某15000元。同日,双方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后因黄某到期未还款,邱某一纸诉状将黄某告到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通过对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协议及办理的房屋抵押登记、借条等一系列证据的分析,可以确认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拖欠借款不还,酿成本案诉争,应负本案全部责任。据此,法院遂作出了如上判决。

  【说法】江西华兴律师事务所邓乐律师认为:被告在原告处借款15000元并出具欠条,约定还款期限,并提供房产抵押,实际上是一种合同行为。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本案原、被告借款利息约定,黄某如过期不还借款,应以银行贷款利息的四倍偿还,该利息约定不违反我国法律规定,应受法律保护。

法律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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