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与物保的关系
- 时间:2023-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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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与物保的关系
人保与物保的关系如下:
1.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债务人提供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2.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3.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或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灭失,而没有代位物,保证人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承担担保责任。
4.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哪些民事主体可以成为保证人
可以成为保证人的民事主体是指法人、其他组织、公民。其他组织主要包括: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
3.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
5.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保证人的分类
保证人可以分为连带保证人和一般保证人。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人。鼎辰法务提醒,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解读
担保人承担的责任是:(一)担保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
(三)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担保人应承担的责任份额,应当根据担保人与主合同当事人之间的过错进行确认;
(四)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后的追偿权。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一条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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