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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

公司总经理助他人非法集资 因洗钱罪获刑

  • 时间:2023-11-30
  • 关键词:公司总经理,非法集资,洗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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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日自浙江江山法院获悉,曾因集资诈骗案件轰动一时的浙江江山雷风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曾经的总经理王某因犯洗钱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

  2013年,浙江江山“雷风某某”集资诈骗案件曾经轰动一时。案犯王XX因其疯狂集资4400多万元和挥金如土的个性为人所知。案发后,王XX被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

  王某,男,浙江省江山人。1996年,其曾因犯洗钱罪被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1999年2月刑满释放。

  2010年11月开始,王某在雷风某某公司担任总经理。该公司并无实际经营收入,是公司注册人王XX为进行非法集资所设的空壳公司。在此情形下,王某帮助王XX做非法集资的收取借款、支付利息、办理银行存贷等业务,并向他人虚假宣传该司投资规模大、经营收入高等,营造公司资金实力雄厚的假象。

  2011年4月,王XX用非法集资所得的赃款购买了江山市区国际花城小区的两套房产。王某配合王XX将该两处房产登记在自己的名下予以掩饰。

  2012年7月,王某瞒着王XX将房产予以出售并获取房款126万元,其将大部分款项用于归还个人借款,剩余资金占为己有。

  直到2013年年末,王XX非法集资案件被衢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王某因该案被取保候审,后经公安机关侦查,王某因涉嫌帮助洗钱罪,于今年9月被江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明知是非法集资犯罪所得,而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综合其犯罪情形,王某以洗钱罪被江山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

法律解读

非法集资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非法集资行为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危及社会稳定,因此有必要予以打击。 非法集资的立案标准: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发行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擅自发行致使三十人以上的投资者购买了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
(三)不能及时清偿或者清退的;
(四)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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