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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

兄弟上阵涉嫌诈骗洗钱逾两亿

  • 时间:2023-11-29
  • 关键词:洗钱,上阵,涉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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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温州市一男子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非法集资两亿余元。因担心往来资金太大引起银行注意,这名男子让堂弟帮忙操作集资款项往来。弟弟在明知哥哥用非法集资所得资金购买公司股权的情况下,仍通过虚假转让的方式将哥哥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到自己名下,帮助哥哥藏匿用集资款所购的价值千万元的资产。前不久,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分别以涉嫌集资诈骗罪、涉嫌洗钱罪将兄弟3人诉至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志A(绰号“唐老鸭”)和弟弟李志B、堂弟李剑均系温州市鹿城区人。

  温州市检察院指控,2007年年底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李志A以投资矿山、酒店等名义,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及亲朋好友60余人非法集资达2.1亿元人民币,集资所得除归还本息6847.05万元外,大部分资金被转借给他人,小部分资金用于投资云南香格里拉XX钼矿业责任有限公司和温州市风生经贸有限公司,还有部分资金被用于购买房产、豪车、名表等个人消费。

  从2008年下半年起,被告人李剑在明知李志A非法集资的情况下,仍为李志A非法集资行为的资金往来提供便利,共同参与了李志A非法集资的行为。

  2011 年下半年,由于资金链出现紧张,李志A与其弟弟李志B商量,二人决定以虚假手段转让李志A持有的公司股权。2011年11月24日至29日期间,李志B在明知李志A系用非法集资所得的资金购买了云南香格里拉XX钼矿业有限公司股权的情况下,未实际出资,先后将960万元所谓的转让费汇到云南香格里拉XX矿业有限公司的账户,协助将李志A所持有的云南香格里拉XX矿业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到自己名下。至案发时,尚有14234.95万元集资款未归还。

  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被告人李志A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剑协助被告人李志A实施集资诈骗行为,应当以集资诈骗罪(从犯)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志B明知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的所得,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协助资金转移,应当以洗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分别对3人依法提起公诉。

法律解读

非法集资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非法集资行为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危及社会稳定,因此有必要予以打击。 非法集资的立案标准: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发行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擅自发行致使三十人以上的投资者购买了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
(三)不能及时清偿或者清退的;
(四)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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