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担保人责任承担原则
- 时间:2023-11-11
- 关键词:担保人,承担,原则
- 热度:
其他担保人责任承担原则
其他担保人责任承担原则如下:
1.质权人放弃质权,不得有损于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有时.在同一债权上既有质权担保又有其他担保,在这种情况下,质权人放弃质权时,则直接影响其他担保人的利益。
2.为了确保其他担保人的利益不因其放弃质权的行为受到影响,在质权人放弃质权时,如果是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优先受偿的范围内,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承担担保责任的,法律并不干涉。
担保人应当具备的资格
1.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2.根据有关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是公民的一种特殊形态。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5.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充当保证人。
6.国家机关在接受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提供的贷款的过程中,并经国务院批准后可以作为保证人。鼎辰法务提醒您,其他情况下不允许作为保证人。
担保人不担责的五种情况
担保人不担责的五种情况如下:
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或者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2.超出保证期限的。
3.未经保证人同意,私自变更主合同的。
4.未经保证人同意,私自转让债务的。
5.主合同无效的。
法律解读
担保人承担的责任是:(一)担保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
(三)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担保人应承担的责任份额,应当根据担保人与主合同当事人之间的过错进行确认;
(四)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后的追偿权。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一条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我们的服务
清偿债务清偿债务:专业律师团队追收欠款-为您提供专案一对一咨询服务
专案服务:由财务专家+律师提供债务一对一专业咨询服务,帮助债务全面优化解决方案。
债权债务:提供债务规划,延期/分期还款,停息挂账,减免利息,债务重组等专业咨询。合理的规划和管理债务,以实现最优的债务结构和利益最大化的策略
法律咨询;提供债务咨询服务,帮助债务人了解自身债务状况,并给出建议,以便债务人能够更好地管理和解决债务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