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确认无效的情形
- 时间:2023-11-10
- 关键词:担保,无效,情形
- 热度:
一、
担保合同确认无效的情形
担保合同确认无效的情形有:
1.担保合同的主合同无效;
2.担保的主体不适格;
3.担保合同具有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
4.以禁止流通物提供担保的合同无效;
5.未经批准及无权设立的对外担保无效。
二、
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怎样承责任
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按以下情形承担责任:
1.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2.担保人有过错的,其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
担保合同风险防范
鼎辰法务提醒,担保合同的风险防范主要有以下五种途径:
1.注意担保财产的合法性
即要考察担保物是否为法律禁止流通物,是否为根本不能变现的物品,担保人是否拥有担保物的所有权。
2.注意担保财产的真实性
担保财产应是法律上没有缺陷,真正为担保人所控制及占有的财产。
3.考虑担保财产的变现能力
即使真实合法的财产其变现能力也会因各种原因降低,从而使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失。
4.对保证人资格进行考察
采用保证形式进行担保的情况,对保证人的资信能力、信誉即资质进行认真的考察。
法律解读
担保人承担的责任是:(一)担保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
(三)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担保人应承担的责任份额,应当根据担保人与主合同当事人之间的过错进行确认;
(四)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后的追偿权。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一条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我们的服务
清偿债务清偿债务:专业律师团队追收欠款-为您提供专案一对一咨询服务
专案服务:由财务专家+律师提供债务一对一专业咨询服务,帮助债务全面优化解决方案。
债权债务:提供债务规划,延期/分期还款,停息挂账,减免利息,债务重组等专业咨询。合理的规划和管理债务,以实现最优的债务结构和利益最大化的策略
法律咨询;提供债务咨询服务,帮助债务人了解自身债务状况,并给出建议,以便债务人能够更好地管理和解决债务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