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转让主要的法律效力为什么?
- 时间:2023-08-10
- 关键词:债务,法律效力,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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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三人取得债务人的法律地位。债务转让有效成立后,
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成为新债务人;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由
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承担债务。嗣后
第三人不履行债的义务,债权人不得再请求原债务人承担债务,只能请求
第三人承担债务不履行之损害赔偿责任或者诉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原债务人对
第三人的偿还能力并不负担保责任。2、抗辩权随之移转。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存在无效原因的,
第三人作为新债务人,可以向债权人主张无效;履行期尚未届满的,新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履行请求也可以抗辩。此外,在双务合同中,也可以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但应注意的是,由于债务承担的无因性,没有特别约定,
第三人不能基于原因行为的事由对债权人进行抗辩,只能基于所承担的债务本身所具有的抗辩事由向债权人行使抗辩权。
3、从债务一并随之移转。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四条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如保证债务不当然随主债务移转于
第三人,除非保证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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