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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的债务承担为何是效力待定?

  • 时间:2023-08-10
  • 关键词:债务,待定,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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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的债务承担导致债务主体变更,从而可能增加债权实现的风险。因此若由债务人和
第三人签订债务承担合同的,该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应当由债权人同意后方能产生债务承担的效力。一、债务承担,是指在不改变合同的前提下,债权人、债务人通过与
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
第三人承担的法律现象。二、合同效力待定,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因存在不足以认定合同有效的瑕疵,致使合同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合同效力暂不确定,由有追认权的当事人进行补正或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进行撤销,再视具体情况确定合同是否有效。三、债务承担构成要件:
1、存在有效的债务。2、被移转的债务应具有可移转性。
3、
第三人须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就债务的移转达成合意。
4、债务承担须经债权人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三条,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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