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暴力取证罪怎样判刑
- 时间:2023-08-10
- 关键词:判刑,取证,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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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七条
第二款规定,暴力取证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指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即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逼取证人证言的目的。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工。本罪出自,《刑法》分则
第五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十八节。
第二百四十七条
第二款规定,暴力取证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指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即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逼取证人证言的目的。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工。本罪出自,《刑法》分则
第五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十八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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