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取证罪的标准
- 时间:2023-08-10
- 关键词:取证,暴力,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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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取证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以暴力逼取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的;2.致人自杀或者精神失常的;3.造成冤、假、错案的;4.3次以上或者对3人以上进行暴力取证的;5.授意、指使、强迫他人暴力取证的。犯本条所定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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